湘發改招[2013]689號
各市州發改委、各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關于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規定的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的規定,現將修改后的《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辦法》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行為,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2013]23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自行招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招標的法人。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四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組建中的項目法人應當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報送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當至少包括: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前,招標人確需通過招標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書面材料中說明。
第五條 需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核準的項目,省發改委在轉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轉報招標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材料,并在轉報報告中對招標人是否符合自行招標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書面材料,核準招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經審查認定招標人不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在批復、核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初步設計時,應要求招標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七條 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不影響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或者核準。
第九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審批、準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自行招標的,省發改委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以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規格、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五)開標時間、地點;
(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七)中標結果;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標核準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的,項目審批、準部門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招標人履行核準手續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視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
第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本辦法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項目審批部門要求補正;拒不補正的,給予警告,并視招標人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2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