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招[2013]691號
各市州發改委、各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關于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規定的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的規定,現將修改后的《湖南省代建單位招標投標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單位招標投標辦法》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代建單位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府出資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依法組織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招標工作。
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時,對代建單位的招標方式一并予以明確。
代建單位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人根據核準的代建單位招標方式組織招標工作。
第六條 經批準的項目估算或概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經批準的項目估算或概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實行多個項目捆綁公開招標的方式。
對于代建費用沒有達到法定規模標準的,可以采用比選的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七條 代建單位招標工作由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代理機構采用比選方式產生,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的招標代理資質;
(二)近3年沒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經濟或技術負責人沒有因違反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簽訂代建單位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根據招標人的委托辦理招標事宜。
第九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招標。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和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的,應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管理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方式發布。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改變已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評標標準和方法;
(四)項目有關批復文件;
(五)使用單位的相關要求;
(六)合同主要條款;
(七)投標文件格式。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招標文件在發售前應當報具有該代建項目管理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公告、澄清及修改等期間,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時間要求。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咨詢甲級、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
(二)沒有依法被責令停業;
(三)近3年內承接的項目中沒有發生過較大以上責任事故;
(四)近3年內沒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或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以統一的書面形式答復并告知所有投標人。告知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和服務承諾;
(三)項目管理方案和實施計劃(包括擬組織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代建實施方案及確保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安全文明生產等方面的具體措施);
(四)企業資信情況(包括從事代建業務或工程建設管理業務的經驗和業績、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社會信譽等);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等,但不得采用現金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代建項目估算或概算總投資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省管項目應當在省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開評標;其他項目應當在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招投標集中交易場所進行開評標。
第十九條 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廢標的理由及依據:
(一)未密封或密封處未加蓋投標人印章的;
(二)無法人單位蓋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六)沒有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七)招標文件約定的其他廢標條件。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定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而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或者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的,招標人應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或仍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而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經負責監管的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為一人,其余為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第二十三條 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重點審查投標人的資信和項目管理能力。包括:投標人資產、信用情況,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業績情況,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組織協調設計、監理、施工的措施和能力,控制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的措施和能力,履約和承擔投資風險的能力等。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參與評標的專家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書面向評標委員會提出自己意見和理由,并由其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為同意評標結論,同時應在評標報告中記錄在案。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和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中推薦的排序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使用單位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代建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的代建合同生效前,中標人必須向項目使用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中標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金額為概算總投資的1%至5%,具體比例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招標文件中確定。拒絕提交銀行履約保函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執法活動進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10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代建單位招標投標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