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住建發[2011]143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加強對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長政發[2009]42號)、《關于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實施意見(試行)》(長政辦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現制定《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并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反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加強對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的監管,簡化辦事程序,促進勘察設計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號令)、《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長政發[2009]42號)、《關于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實施意見(試行)》(長政辦發[2010]2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為由市、區發改部門核定的,且符合《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長政發[2009]42號)第二條規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行分級管理。
市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招標辦)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長沙市、區發改部門審批立項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管工作,指導和具體監督全市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督。
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提供場地、信息、咨詢和服務。
第四條 凡涉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住建委審查后報市政府招標辦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并報市住建委備案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企業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按以下基本程序執行:
(一)招標人應按發改部門核定的招標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或自行組織招標。
(二)招標人組織編寫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填寫《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申報表》,并將申請備案報告、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申報表報市住建委備案后在法定媒體上發布,同時報市政府招標辦備查。
重大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須同時報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標辦備案后方可發布。
(三)投標人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上免費下載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并自行組織現場踏勘。
(四)招標人和投標人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 “答疑專區”進行質疑、答疑。
(五)投標人按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送達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招標人持經市住建委審核的《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登記表》到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七)招標人在市住建委、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
(八)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并進行公示。
(十)公示期滿后招標人提交申請報告、評標書面報告和中標通知書等資料報市住建委備案。
(十)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勘察設計招標可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招標方式由市發改委(或區發改局)核準。
為吸引優秀設計單位參與投標,針對少數重要性、特殊性的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采取設計競賽、方案征集、競爭性談判等補充方式,優勝者可作為設計承擔人,以簡化招標程序。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設計整體性招標或分階段招標。
整體性招標:招標內容包括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至竣工驗收前的設計服務。
分階段招標: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于需要采用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過江隧道、橋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其設計招標投標可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招標,并由設計中標單位完成工程可研報告的編制;第二階段為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招標。
勘察招標原則上采用整體性招標。
第九條 勘察設計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發改委(或區發改局)下達的立項批復;
(二)具有市城鄉規劃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可供參考的建設場地地形圖(設計招標還應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基礎資料)。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消防、人防、通訊、市政道路、綠化、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或具體條件已經具備。
(五)建設項目所需要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包括項目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及范圍、投標人承擔任務范圍、對投標人資質、經驗及業績的要求、投標人報名要求、投標報名時間、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設計補償等。
(二)投標須知。包括投標須知前附表、項目概況,資金來源、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現場踏勘、答疑的方式、投標文件的組成、遞交、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和地點等方面的規范性要求。
(三)合同條件。包括合同格式、條款、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設計周期、設計收費等。
(四)項目說明書。包括工程名稱、建設依據、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總投資、地形地貌、資金來源、現場基本情況等
(五)主要技術標準及要求。包括工程概況、勘察設計依據、設計原則、招標人對項目的要求等。
(六)投標文件組成及格式。包括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的標準格式。
(七)評標辦法。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分標準等。
(八)對文件編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經報市發改委(或區發改局)核準后實行自行組織招標。對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在全市統一的招標機構成立前,由招標人在中介機構庫中按程序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文件經備案后應按規定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長沙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網、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上發布。
投標單位可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上免費下載招標文件及相關基礎資料。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組織集中現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組織現場踏勘,但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告知項目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環境。
第十四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不組織集中現場答疑會,由投標人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答疑專區”提出,招標人應以答疑紀要的形式于投標截止前15日內在“答疑專區”發布,答疑紀要發布后,停止投標質疑。
第十五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帶方案設計的重大建設項目一般不少于45日,帶方案設計的其他項目一般不少于30日,不帶方案設計僅進行商務標評選的項目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六條 為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招標人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
第十七條 對于重大項目,為鼓勵國內外優秀設計單位參與設計投標,招標人可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優秀設計方案應予以補償,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標準。若投標人數量較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補充、完善、澄清的,招標人須報市住建委備案后發布,同時報市政府招標辦備查。(重大項目須同時報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標辦備案后方可發布)
變更后的招標文件須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由招標人在“答疑專區”發布。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且勘察設計資質符合項目招標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勘察設計資質。
第二十條 境外勘察設計企業來我市參加勘察、設計投標,必須符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議中所作的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深度要求以及我市兩型社會綠色建設標準要求編制勘察設計投標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的同時還應提供信譽資料。信譽資料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技術力量、獲獎、經驗、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獲獎情況應提供有效證書復印件。信譽資料應與投標文件正本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內。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報價原則上按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執行。
投標人允許在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上下浮動20%進行勘察設計報價,超出該范圍的應視為惡性競爭,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按時提交足額的投標保證金,提交投標保證金時,項目名稱應與招標文件一致。
投標保證金實行集中統一專戶管理,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專用帳戶,負責代收、代退以及保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報送的投標文件為8份以上,其中1份為正本,供備查使用,7本以上為副本。正本文件應加蓋投標人勘察設計文件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及相應勘察設計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具體編制負責人等簽字蓋章,單獨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樣。其余文件為副本,供評標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顯示或隱示投標人名稱的文字和標記。
投標人應將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裝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開標地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家,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并對招標條件等進行調整。若第二次招標時,投標人的數量仍不能達到三家的,招標人可報市政府招標辦批準后采用競爭性談判的形式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投標人書面承諾制,開標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須現場提交統一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書面承諾書,對投標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予以承諾,并保證中標后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第二十九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單位與招標人簽定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開標現場應提供聯合體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書面承諾書。
第三十條 評標開始后,評標委員會以外的所有人員必須退出評標現場。
(一) 評標委員會構成
評標委員會通常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構成,特殊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可全部由專家構成,評標委員會主任應由技術專家擔任。
(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背景要求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根據項目專業需要選取與項目主導專業相符的、并在各自專業領域內具備豐富的從業經驗和業績的專家。
(三) 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重大項目的人數宜為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為1人,專家組成要求為:
城市道路(橋梁)工程中道路(橋梁)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軌道交通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城市景觀工程中景觀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中給排水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學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勘察工程中巖土勘察專業專家不少于總數的1/2。
(四) 專家的選取
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政府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對于重大建設項目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建設項目(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等),采取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由招標人申請,經報市住建委審查并報市政府招標辦批準,可從國家部屬專家庫、其他省級專家庫以及省會城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重大項目的設計評標,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經報市住建委批準,可以邀請規劃、消防、水利、海事、交警等職能部門參加評審,評標委員會應充分考慮各職能部門意見。職能部門發表意見后退出評標區。
第三十二條 根據項目設計評標的特點,評標委員會可在評標室進行技術交流,但不得發表任何具有傾向性的意見,不得對其他評標專家的評審施加任何影響,并采取獨立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評標必須采用暗標。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采用百分制綜合評分的方式,對投標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結構及商務標書進行比較,并提交書面評選意見。
一、技術標書
(一)勘察
1、對勘探目的與方案是否準確,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條文進行分析、評價;
2、對勘探、測試手段的數量、深度,巖土試驗的采取與試驗要求進行分析、評價;
3、對技術質量和安全保障措施進行分析、評價;
4、對擬投入的主要勘探機械設備、勘探工作的進度安排進行分析、評價;
5、對招標文件規定廢標或被否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判。
(二)設計
1、對方案設計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及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分析;
2、對方案設計水平、設計質量高低、對招標目標的響應度進行綜合評審;
3、對方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的高低進行分析、評價;
4、對方案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5、對方案設計綠色建設技術標準和指標應用進行分析、評價;
6、對方案估算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7、對方案經濟技術指標的準確度進行比較、分析;
8、對招標文件規定廢標或被否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判。
二、商務標書
1、對投標人的營業執照、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及副本進行驗證;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應對所有聯合體成員的營業執照、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及副本進行驗證。
2、對投標人的勘察設計業績和工作經驗進行驗證;
3、對投標人的內部技術管理體系和技術質量體系是否健全進行評價;
4、對投標人擬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各專業技術負責人的職稱、學歷和工作業績進行驗證;
5、對投標人為保證勘察設計質量、配合工程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措施進行分析、評價;
6、對投標人的勘察設計費報價進行分析、評價。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評分的權重進行合理分配。
(一)對于需進行方案評審的設計項目:
技術標書中對設計方案優劣的評選的權重為70%;
對工程總投資估算合理性的評選的權重為10%;
商務標書中對設計費報價合理性的評選的權重為10%;
對設計單位的資質、業績、人員及其他要求評選的權重為10%。
(二)對于技術簡單且無方案可比性的城市次干道以下的道路項目,原則上只對商務標書進行評審:
對設計單位的資質、業績、人員及其他要求的評選的權重為60%;
對設計費報價合理性的評選的權重為40%。
(三)對于需進行方案評審的勘察項目:
技術標書中對勘察方案優劣的評選的權重為80%;
商務標書中對勘察費報價合理性的評選的權重為10%;
對勘察單位的資質、業績、人員及其他要求評選的權重為10%。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或泄露投標人名稱的;
(二)正本文件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
(三)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四)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文件違背招標文件要求和條件或本《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或有嚴重編制技術錯誤的;
(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逾期送達。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按時提供足夠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圍標串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五)不符合《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應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排名候選人,并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投標人的,應在書面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15天內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招標人也可直接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候選人。
(一) 評標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有排名次的,除重大建設項目需報市政府審定外,原則上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需在最后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二) 中標侯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或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此類推。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侯選人后,應對投標方案的排名順序、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后持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包括評標委員會推薦、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結果、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中標通知書和相關材料到市住建委備案,并對中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復審合格后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一條 當投標數量不夠或所有投標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或達不到法定投標人數時,經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確認,并報行政監管人員和監委同意后,可宣布本次招標失敗,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管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市住建委在招投標過程中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招、投標工作;
(二)會同監委對開標、評標全過程進行監管;
(三)維護中標結果;
(四)協調招、投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五)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住建委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誠信記錄,存檔并提供查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按本《實施細則》遵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