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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監理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建監督〔2018〕69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1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

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秩序,增強市場主體誠信意識,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和評標專家實施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市場主體是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相關人員是指對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評標專家是指參與招標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黑名單定義)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在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嚴重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不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公布的名單。

黑名單分為招標人黑名單、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投標人黑名單、相關人員黑名單和評標專家黑名單。

第四條(認定公布)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黑名單管理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黑名單的認定、上報、實施聯合懲戒和協調監管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認定、上報、修復、退出制度,嚴格規范管理。

第五條(認定依據) 認定黑名單的依據包括相關市場主體及其人員和評標專家受到的刑事判決、行政處罰和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發布的不良行為記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監察機構建立工作聯系,做好工程招標投標違法犯罪檔案查詢工作。

第六條(招標人黑名單)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或者半年內2次以上(含2次,下同)被認定不良行為的,應當列入招標人黑名單: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

(五)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投標;

(六)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七)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八)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

(九)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十)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

(十一)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十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十三)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十四)無正當理由不發中標通知書;

(十五)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十六)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十七)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中標人訂立違背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禁止一定期限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行政處罰,或者半年內2次以上被認定不良行為的,應當列入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

(一)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二)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五)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

(六)接受編制標底的委托后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七)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八)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八條(投標人黑名單)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或者半年內2次以上被認定不良行為的,應當列入投標人黑名單:

(一)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四)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

(五)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

(六)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七)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八)不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招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九)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相關人員黑名單)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等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應當將相關人員一并列入黑名單。

第十條(評標專家黑名單)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市州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禁止一定期限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或者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或者半年內2次以上被認定不良行為的,應當列入評標專家黑名單:

(一)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影響評標活動正常進行;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收受投標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九)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認定程序) 黑名單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認定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將認定情況書面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刑事判決提起再審或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暫停認定。待相關案件終結后,根據結論情況決定是否認定。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管,予以警示提醒。

第十二條(發布時間) 黑名單原則上每半年發布一次或者視情況需要及時發布,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認定的黑名單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三條(公布內容) 黑名單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或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認定事由、認定依據、懲戒內容、公布期限、認定部門、認定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布地址) 黑名單在“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信息網”和“信用湖南”公布。

第十五條(限制懲戒) 被列入招標人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公布期限內,依法給予以下限制和懲戒:

(一)建議財政部門暫停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

(二)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限制懲戒) 被列入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公布期限內,依法給予以下限制和懲戒:

(一)禁止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實行重點監管;

(三)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限制懲戒) 被列入投標人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公布期限內,依法給予以下限制和懲戒:

(一)禁止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

(二)對承接的在建項目實行重點監管;

(三)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限制懲戒) 被列入相關人員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1年。公布期限內,依法給予以下限制和懲戒:

(一)當事人為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禁止擔任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

(二)當事人為招標從業人員的,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三)對從業行為實行重點監管;

(四)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限制懲戒) 被列入評標專家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1年。公布期限內,依法給予以下限制和懲戒:

(一)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二)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公布期限) 黑名單公布期限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布之日起計算,公布期滿自動退出。

第二十一條(更正撤銷情形和程序) 黑名單公布后,當事人認為認定的信息內容存在錯誤或失誤,可以向認定上報黑名單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和撤銷申請,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并將相關核實情況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檔案保存)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整理、歸檔和保存黑名單的認定、上報等相關材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建立全省黑名單信息庫,負責收集、整理、存儲歷史數據。

第二十三條(聯動懲戒)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當事人,取消當年參加評優評先的資格。支持行業協會和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其實行警告、行業通報批評、勸退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限制懲戒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當事人實施限制和懲戒,及時將有關部門和主管機關或單位對當事人的處置結果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認定上報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跨省域合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與外省、區市簽署工程招標投標失信行為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實施省際協同和跨省域聯合懲戒,共享黑名單信息。備忘錄簽署情況應當及時在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網公布。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